《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完成征求意见发表时间:2020-11-27 14:48 中商情报网讯,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(2012-2020年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2〕22号)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4〕35号),按照研究建立车用动力电池准入管理规定的要求,201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了《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。根据动力电池发展情况和新能源汽车市场需要,形成了《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》(2017年)(征求意见稿),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。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(2017年) 一、总则 (一)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(2012-2020年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2〕22号)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4〕35号)要求,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,制订本规范条件。 (二)国家支持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做优做强,以企业生产和产品应用安全为基础,引导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,鼓励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,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,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,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。 (三)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,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。 (四)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台湾、香港、澳门地区除外)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。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、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、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,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、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,不包括铅酸类电池。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电池生产企业,包括动力电池单体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单体企业)和动力电池系统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系统企业)。 二、企业基本要求 (五)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,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。 (六)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、节能、消防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等要求,建有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预案机制和节能管理体系,通过环境管理、职业健康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评估或认证认可,并建有完善的消防安全监控和处置系统。 (七)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,生产用地面积、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。 (八)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,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,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。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。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、系统企业,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。 (九)企业应在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性、一致性、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,并予以实施。 (十)企业近两年内没有出现生产经营和产品应用重大安全事故。 三、生产条件要求 (十一)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、设施及其所有权。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、电芯装配、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,以及对生产车间温度、湿度、洁净度等进行实时监控的生产环境监控系统和相应的设备设施。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。 (十二)单体企业应少具有电极制备、叠片/卷绕、装配、注液、化成/分容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。 系统企业应少具有电芯或模组的检测、焊接或连接、装配、下线检测等关键过程的自动化生产和在线检测能力。 (十三)企业应具有规范化的工艺流程,并建立从原材料、半成品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、产品出厂等完整的监测体系,具备工艺精确控制等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。 (十四)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、废气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,对废料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和管理。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《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等国家、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。 |